企业所得税127个风险点及欧洲杯手机投注的解决方案(1-43)
【风险点1】企业未按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导致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会产生补缴税款等一系列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时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也会产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计风险】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是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3】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此类风险是一般企业最常见风险之一。很多情况下,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上。例如,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会有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此类情况一向是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解决方法】
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若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4】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收入时,超账期应付款项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是稽查重点,也存在虚列成本风险,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自查有无超账期应付款项,重点关注账龄三年以上的应付款,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及时进行债务重组或采取债权债务抵销的方法进行冲销处理,或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5】未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预计风险】
企业境外所得未并入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根据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6】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主要都是在国内,所得自然也是来源于国内,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会较难界定,例如转让其拥有的境外动产,虽然使用者在境外,但是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为国内,这笔财产转让所得也是来源于境内。企业可能界定不清,从而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预计风险】
企业企图通过少计收入来少缴税款的方式在税法上是绝对不允许的;企图模糊境内、境外所得界限也是不行的。少计收入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解决方法】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正确区分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类型,对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企业要严格据实记账,并且正确预提所得税,不得少记。平时企业要经常进行自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7】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未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8】对后续收回的已扣除部分资产损失未计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已经确认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此时增加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风险】
收回损失,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税务机关会要求调整,追缴税款。
【解决方法】
企业需查核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项目,对于收回的资产损失,需在相应纳税年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风险点9】非货币性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于取得财产,无论是否为货币形式,未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查核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收入,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会减少企业当期的收入,收入未入账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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